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9號上訴人 蔡劉梅月 被上訴人 蔡陳熱
蔡明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712,000元(400元/平方公尺×4,280平方公尺=1,712,000),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