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74號聲請人 何佩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藍姿靖附表:
┌──────────────────────────────────────────────────┐│股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X─一0三五─五│股票│1│120│││0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