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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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68號聲請人 許智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謝宜伶法官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芸菁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期(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台幣)│││├──┼────────┼──────────┼────────┼─────┼────────┼────┤│001│尚穎精密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108年6月18日│22,050元│UA0000000│許智鈞│││ 王耀崙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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