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273號
上訴人 即 甲○○
被   告       三號三樓之四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樓及地下一、二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住高雄市○○區○○○路○○○號二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
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
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此項
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
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憑,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程克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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