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2605號
原 告 丁○○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上午九時四
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提出原告於九十
三年五月份迄今之電費度數表及費用等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程克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