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補字第6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壹佰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三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