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五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法定代理人 武炳炎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一年度救字第四一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及其抗告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九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是原告起訴是否合法,自以本院九十一年度救字第四一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准許與否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