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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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旻書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0四一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