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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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林柏丞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梁錦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