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三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結晶參包〔驗餘淨重壹點玖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查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包,毛重二.六公克〔驗餘淨重一˙九○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檢驗通知書(89)陸(一)字第000000000紙足憑。核安非他命係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芳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