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十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秋永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縣○○鄉○○路○○巷○號四樓
(現另案寄押於臺灣嘉義看守所永森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葉天祐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B書記官李宏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