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 黃信傑 訴訟代理人 黃諮宣 被告 黃允楓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29號(即111年度審交簡字第3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