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軍附民字第2號原告代號AD000-Z000000000號之少年(真實姓名年籍
均詳卷,下稱丙)代號AD000-Z000000000號少年之父(真實姓名年
代號AD000-Z000000000號少年之母(真實姓名年
(上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甲○○區漢口街1段82號3樓)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本院111年度軍上訴字第5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丙、丙之父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魏俊明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袁譽和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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