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2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等扣案可證,足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97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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