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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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
之1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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