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16號原告甲○○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16號原告甲○○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