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5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被告桃大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
劉士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