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福元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0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31日裁定羈押並於97年1月1日執行在案。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4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宣玉華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