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2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著有46年度台抗字第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係因涉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強盜罪、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行動自由罪、第30
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就所涉犯之加重強盜罪又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1月2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準此,本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意旨,亦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不符,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陳世旻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