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0號原告 王明崇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
黃翎芳 律師被告 李孟鄰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 律師複代理人 郭明仁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薛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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