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債務人 羅惠婷 即 羅美春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依理由三所示事項辦理,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為謀將來更生程序順利進行,請預提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並具體說明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之確實原因,但勿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或生活消費支出」等空泛理由代之。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件:
1、就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進一步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關係證明文件:
①提出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②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汽車之行照影本,並說明該
汽車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用,使用汽車之原因及必要性。
③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薪資結構(如
本薪、業績獎金、佣金、津貼、補助),是否領取年終獎金或其他獎金、津貼,其金額,及發放時間。
④提出自民國(下同)100年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
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若為領取現金,則應提出薪資袋、薪水條或簽領薪資單據等證明文件。
⑤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⑥說明債務人於98年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3萬9,99
2元之內容、原因,及其資金流向,並提供相關契約或證明文件。若不知原因,應向稅捐機關查明後陳報本院。
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
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⑧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居住處所自
100年1月起迄今之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⑨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⑩提出債務人參女生父 謝曜謙 全戶戶籍謄本、98至99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自100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並說明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實際居住地址,每月收入狀況,工作內容,及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參女扶養費用。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⑪提出債務人參女之在學證明文件,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⑫提出聲請更生前5年屹立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屹立
興公司)非停業期間(即95年10月至95年12月、97年2月至100年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格),及屹立興公司95至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並說明公司營運內容及每月營業收入狀況。
⑬說明債務人於94年間設立屹立興公司投資股款600萬元之
資金來源,與股東 謝水圳 、 謝李月女 、 謝碧芬 及 謝家祥 之關係。
2、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內(98年10月13日至
100年10月12日)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