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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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13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賴輝政選任辯護人許哲嘉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趙威嵐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輝政、趙威嵐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輝政、趙威嵐等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嗣三個羈押期間屆滿,自100年8月31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茲延長羈押期間將於100年10月30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