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681號聲請人 黃信嘉 相對人 張宦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宦雄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茲查本件如附表本票之付款地為:嘉義市,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168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2│99年4月19日│150,000元│99年9月30日│CH708651│└──┴──────┴─────┴──────┴────┘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