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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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700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燕萍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燕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燕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9,314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9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正本暨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