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96號受裁定人即上訴人 胡金德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胡金德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等6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59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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