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53號原告 張有道 被告 張宏奕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宏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陳報 張平汓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民國108年8月9日死亡)之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張平汓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 張鄭蠻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民國108年11月19日死亡)之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張鄭蠻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載明:①「訴訟標的」(即請求權的基礎;亦即,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是依據何法律條文而為請求);②本件請求的項目、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應附具繕本一份,由本院將繕本送達給被告。
四、本件損害賠償,係屬張平汓之繼承人公同共有債權,應該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起訴。原告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具狀起訴時,張平汓之繼承人(配偶)張鄭蠻仍尚在世。請原告具狀說明為何於起訴時未列載張鄭蠻為共同原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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