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0號
原告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黃宏昌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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