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德昇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為零點零玖柒公克,驗後淨重為零點零捌捌公克)、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包裝袋壹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德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320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押之毒品,經送驗結果,認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0月6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320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於上開案件查扣之毒品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為0.097公克,驗後淨重0.088公克),而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9月7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憑。故上開扣押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既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而上開玻璃球吸食器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所沾黏之毒品併同處分,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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