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立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任冬香
人
被 告 吳崑山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岡簡字第36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11月30日上午11時1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
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立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立誠公司)於民國(
下同)103年9月11日邀同被告任冬香、吳崑山為連帶保證人,
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9
月11日起至105年9月11日止,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百分
之3.21機動計算(現為週年利率百分之4.36),按月繳納本息,
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除應清償全部借款本金,及
給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等三人均自105年7月11日起即不依約繳納,仍積欠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據、
約定書、個別商議條款、放款利率查詢表、保證人簡易資料查詢
表、交易明細查詢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第1項規定經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瑩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合計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