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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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八四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毀損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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