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44號
原   告  呂玉美
訴訟代理人  林湘絢 律師
被   告  梁順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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