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丙○○C
,C聲請人乙○○○Ar共同代理人鄭再發複代理人 吳佩玲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高孟焄法官蘇達志法官楊鼎章法官陳淑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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