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璿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2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璿宇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審酌被告之
素行,可參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因停車
問題與告訴人發生齟齬,即心生不滿,帶人持械毆打告訴人
成傷,容有不該,兼衡其犯後坦認犯罪之態度,惟未與告訴
達成和解,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
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