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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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吳唐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仙祥陳銘鴻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5,06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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