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燕勳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