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96號債權人祥俐裝潢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書豪 即富景裝潢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莊書豪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