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板簡字第192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常業竊盜罪經本院92年上訴字第246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刑前強制工作3年,另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61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刑前強制工作3年。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8月17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6月4日法矯字第0980906145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6月4日法矯字第0980906145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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