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
原告祭祀公業余光明管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第一審諭知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98年度上易字第1201號)。原告於本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被訴侵占案件,已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無罪確定。茲因原告聲請,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