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勞上更㈢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上更㈢字第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於第一、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台幣(以下同)一千九百三十九萬零七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十九萬三千九百零二元,第二審裁判費二十九萬零八百百五十三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五千零一元,第二審裁判費七千五百元外,餘第一審裁判費十八萬八千九百零一元及第二審裁判費二十八萬三千三百五十三元,均未據繳納,茲限於送達本裁定十五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切勿遲延自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鄔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