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號
被告 趙培舜 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係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朱樑法官胡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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