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四四號
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拾玖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叁佰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中華民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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