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一二九五二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