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一二九五三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七年二月九日,而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九十八日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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