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以原告請求被告丙○○給付金錢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