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三八三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十月二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間即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依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