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壹佰貳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0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0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6000│││├───────────┼──────────┼───┼───────────┤│二、第一審送達郵票│1020│││├───────────┼──────────┼───┼───────────┤│三、本裁定送達郵票│102│││├───────────┼──────────┼───┼───────────┤│合計│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