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 張林玉嬌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乙○○亡)生
三右聲請人因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出生,生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鄰○○○路○○○巷○號)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爰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如下: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鄭新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B書記官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