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軍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軍聲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奕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保護管束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奕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奕烜因違反部屬職責罪案件,前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判決1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江德民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