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莊金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莊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莊金龍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年6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6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黃玉清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