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551號
原 告 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9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